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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15 22:39 点击次数:73
今年年初,从昆明市富民县传来赤鹫100MW光伏发电项目、罗免100MW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的好消息。两个光伏电站被纳入金沙江下游“水风光储”一体化国家级清洁能源示范基地重要项目,同时被列入云南省重点规划项目。据介绍,项目全容量建成后,预计每年可向电网输送3.4亿千瓦时绿色清洁能源,每年可节约标煤10.8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27.8万吨。项目将在光伏板下种植牧草、培育苗圃,通过“林光互补”让林地增值使用。“我们聚焦服务国家‘双碳’战略目标,主动对接绿色清洁能源项目资金需求,通过强化银政企合作、加强纵向联动、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为两个项目建设提供近7亿元的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许强说。截至3月末,农行昆明分行绿色信贷业务余额达436.3亿元,承销绿色债券47亿元。
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与王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
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拖车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损失。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拖车费1290元、车辆承包金2415元及误工损失2333.3元。
【案件回放】
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为何拒赔?
王先生诉称,其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从该出租汽车公司承包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每月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承包金。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遂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从而产生拖车费、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误工损失及车辆承包金损失。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涉案车辆在投保时登记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汽车,保费较低,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将涉案车辆用于营运,车辆用途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保费并未增加,此情形下商业险应免于赔付,该损失应由李先生自行赔偿。
李先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肇事车辆是网约车但未告知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的拖车费属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先行考虑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因王先生、保险公司均主张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因赔付车辆维修费用用尽,故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该项费用。王先生主张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及因停驶停运误工损失属于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肇事车辆网约车营运记录证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通知保险公司长期将所驾车辆用作营运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拖车费、车辆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主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用途
近年来,不少私家车车主为了增加收入,加入网约车司机阵营。然而,虽然目前注册网约车司机愈发方便快捷,但发生交通事故遇到的法律问题却并不简单。本案涉及擅自改变车辆使用用途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交强险是强制险,具有公益性,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故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交强险的公益性也决定了其赔付范围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本案中,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仅有车辆损坏,此种情况下车辆承包金以及停驶停运导致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虽系直接经济损失,应优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强险下财产损失赔付限额已经用尽,故需要考虑王先生主张的损失可否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车辆危险程度与保费系对价关系,实践中营运车辆保费远高于自用车辆,因为相较于自用车辆,营运车辆出行时间和频率增加,运行里程更多,行驶范围和区域扩大,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本案中李先生未通知保险公司擅自改变自用车辆用作营运车辆,所驾车辆里程数远超自用车辆标准,且打车平台显示其营运月收入超过一万元也足以表明其使用频率显著提高,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因李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未变更,保费亦未增加,此时事故危险程度和保费之间的对价平衡被打破,此时若仍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对其明显不公,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由侵权人直接向其赔付。
综上,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用途,在改变车辆用途时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彭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炒股配资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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